檢測類型房屋質量檢測
服務內容辦理驗廠手續、工業廠房、外資驗廠、外商外企
房屋危險性鑒定應按A、B、C、D 四等級
質量檢測可靠性檢測
所在地深圳
收費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協商
出報告時間3-7天
是否現場檢測是
檢測報告有
檢測方法量尺、探針等
服務合同一式三份
檢測范圍學校/賓館/廠房/小區/民房/幼兒園
檢測項目樓房完損性鑒定,廠房檢測
檢測地區全國
酒店房屋檢測的過程如下:
1、收集相關的施工資料及設計圖紙、地質勘查報告。
2、根據規范抽檢柱、梁、板的混凝土強度。
3、根據規范抽檢柱的鋼筋配置情況和鋼筋保護層厚度。
4、檢測框架柱梁截面尺寸、樓板厚度。
5、檢測建筑物結構裂縫的數量、現狀及分布情況。
6、檢測建筑物填充墻體裂縫的數量、現狀及分布情況。
7、檢測分析建筑物的不均勻沉降情況。
8、檢測整棟建筑是否傾斜及傾斜的程度。
9、根據檢測結果、規范及使用情況對建筑物主體結構進行計算分析,得出結構性的結論,提出關于房屋后續使用的建議。
地基評定標準:
1.1一般規定 1.1.1 危險構件是指其承受能力、裂縫和變形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結構構件。 1.1.2 單個構件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基礎 1)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單個基礎為一構件; 2)條形基礎:以一個自然間一軸線單面長度為一構件; 3)板式基礎:以一個自然間的面積為一構件。 2 墻體:以一個計算高度、一個自然間的一面為一構件。 3 柱:以一個計算高度、一根為一構件。 4 梁、檀條、擱柵等:以一個跨度、一根為一構件。 5 板:以一個自然間面積為一構件;預制板以一塊為一構件。 6 屋架、桁架等:以一為一構件。 1.2 地基基礎 1.2.1 地基基礎危險性應包括地基和基礎兩部分。 1.2.2 地基基礎應站點檢查基礎與承重磚墻連接處的斜向階梯形裂縫、水平裂縫、豎向裂縫狀況,基礎與框架柱根部連接處的水平裂縫狀況,房屋的傾斜位移狀況,地基滑坡、穩定、土質變形和開裂等狀況。 1.2.3 當地基部分有下列現象者,應評定為危險狀態: 1 地基沉降速度連續2個月大于2mm/月,并且短期內無終止趨向; 2 地基生產不均勻沉降,其沉降量大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J7-81)規定的允許值,上部墻體產生沉降裂縫寬度大于10mm,且房屋局部傾斜率大于1%; 3 地基不穩定產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并對上部結構有顯著影響,且仍有繼續滑動跡象。 1.2.4 當房屋基礎有下列現象者,應評定為危險點: 1 基礎承載能力小于基礎作用效應的85%(R/γOS<0.85); 2 基礎老化、腐蝕、酥碎、折斷,導致結構明顯傾斜、位移、裂縫、扭曲等; 3 基礎已有滑動,水平位移速度連續2個月大于2mm/月,并在短期內無終止趨向。

1、建筑工程結構檢測、(混凝土結構、砌體結構、鋼結構,塔桅及高聳建(構)筑物,建筑構配件質量檢測,振動測試,結構應力測試,結構性能現場試驗);災后結構承載力。
2、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安全性、適用性、適修性、耐久性、可靠性;建(構)筑物抗震;沉降觀測,采光日照、分析,容積率分析,面積測量,建筑物功能評價;民房檢測;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檢測。
3、市政工程及施工安裝質量檢測,道路橋梁功能性能和結構安全性能檢測及維修加固
4、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檢測:空氣成分、建筑裝飾材料有害物質、噪聲與振動、電磁、遮光污染等。
二、建筑熱工及設備系統檢測
建筑熱工(節能)檢測;建筑設備(采暖、通風、空調、給排水、電氣及防雷)系統、鍋爐房系統、冷庫系統、廠房凈化系統安裝質量檢測與運行測試;小區供熱系統、小區排水系統質量檢測與運行測試;建筑設備系統能耗分析與評價、節能性能檢測;室內濕度、風速場、溫度場測試;地下管網探測。
三、建筑物擴建、改造
1、建筑物整體平移、頂升、糾傾的設計與施工;
2、建筑加層、室內空間改擴、托梁換柱的設計與施工;
四、建筑物結構加固
1、建筑主體結構加固、補強設計與施工及混凝土裂縫修復;
2、建筑地基、基礎加固的設計與施工;
3、建筑抗震、防災、建筑結構災后搶修及修復;
五、工程造價及建筑圖紙設計標準復核等。

混凝土框架及磚混結構:
1、對房屋的原設計圖紙、裝修改造意圖、歷史修繕加固情況、前期的使用情況及后期的使用要求進行調查了解;
2、對房屋結構類型、建筑層數、地址、建造年代、朝向、裝修概況及使用用途進行現場調查;
3、對房屋的地基基礎、上部結構、圍護結構、建筑裝修及建筑設備進行外觀檢查、測量,對部分典型構件損壞情況(變形、開裂、沉陷、滲漏、露筋等)進行外觀檢查及拍照記錄;對損壞較嚴重、重要性構件及設計改造有特別要求的構件進行重點檢測;
4、采用裂縫測寬儀混凝土承重構件進行裂縫情況進行測量,包括其長度、寬度、深度、形狀、條數,必要時繪出裂縫分布圖;依據《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010-2002)對其進行評定,判斷其是否超出規范允許值。
5、采用“DJD2-1GC”型電子經緯儀對房屋部分部位豎向構件傾斜率或偏移比值進行測量,分析是否出現傾斜及不均勻沉降現象。
6、對房屋現有上部結構的建筑及結構布置、構件尺寸、樓板厚度、層高等情況進行現場測量,并與設計圖紙進行復核。
7、按照國家現行相關檢測標準及設計要求抽取一定數量的鋼筋混凝土承重構件進行配筋情況、砼保護層厚度檢測。
8、按國家現行相關檢測標準及設計要求抽取一定數量的鋼筋混凝土承重構件采用鉆芯法進行混凝土抗壓強度檢測,對不宜采用鉆芯法檢測混凝土強度的構件采用回彈法進行檢測。
9、按國家現行相關檢測標準及設計要求抽取一定數量的承重磚墻采用回彈法對其磚砌塊強度及砌筑砂漿強度進行強度檢測,對于砌筑砂漿強度太低時采用砂漿貫入法進行檢測。
10、對根據現場檢查、檢測結果,并依據國家現行相關規范對該房屋現狀結構進行承載力驗算分析。
11、根據檢查、檢測情況和驗算結果,依照《民用建筑可靠性標準》(GB 50292-1999)或《工業建筑可靠性標準》(GB 50144-2008)判定該房屋結構安全性是否滿足目前的使用要求,并對不滿足安全使用要求及目前出現結構損壞的構件提出合理的處理建議。

極限狀態設計法進行一些探討:
結構的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總稱為結構的可靠性。即結構在規定的時間內,在規定的條件下,完成預定功能的能力。《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對可靠度的定義是:“結構在規定的時間內,在規定的條件下,完成預定功能的概率。”故結構可靠度是可靠性的概率度量。前面所說的“預定功能”,一般是以結構是否達到“極限狀態”來標志的,并以此作為結構設計的準則。
整個結構或結構的一部分超過某一特定狀態就不能滿足設計規定的某一功能要求,此特定狀態為該功能的極限狀態。極限狀態實質上是結構可靠(有效)或不可靠(失效)的界限,故也稱為界限狀態。
這種極限狀態對應于結構或結構構件達到承載能力或不適用于繼續承載的變形。 當結構或結構構件出現下列狀態時,應認為超過了承載能力極限狀態:
(1) 整個結構或結構的一部分作為剛體失去平衡(如陽臺、雨篷的傾覆)等;
(2) 結構構件或連接因超過材料強度而破壞(包括疲勞破壞),或因過度變形而不適于繼續承載;
(3) 結構轉變為機動體系;
(4) 結構或結構構件喪失穩定(如壓屈等);
(5) 地基喪失承載能力而破壞(如失穩等)。
正常使用極限狀態這種極限狀態對應于結構或結構構件達到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某項規定限值。
當結構或結構構件出現下列狀態時,應認為超過了正常使用極限狀態:
(1) 影響正常使用或外觀的變形;
(2) 影響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局部損壞(包括裂縫,如水池開裂引起滲漏);
(3) 影響正常使用的振動;
(4) 影響正常使用的其它特定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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