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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評估檢測鑒定找哪家機構
綜合評定原則
1房屋危險性鑒定應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礎、結構構件危險程度的嚴重性鑒定為基礎,結合歷史狀態、環境影響以及發展趨勢,全面分析,綜合判斷。3.7 破損構件帶來的經濟損失。

地基基礎危險構件一般規定
1.1.1 危險構件是指其承受能力、裂縫和變形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結構構件。
1.1.2 單個構件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基礎
1)獨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單個基礎為一構件;
2)條形基礎:以一個自然間一軸線單面長度為一構件;
3)板式基礎:以一個自然間的面積為一構件。
2 墻體:以一個計算高度、一個自然間的一面為一構件。
3 柱:以一個計算高度、一根為一構件。
4 梁、檀條、擱柵等:以一個跨度、一根為一構件。
5 板:以一個自然間面積為一構件;預制板以一塊為一構件。
6 屋架、桁架等:以一為一構件。
1.2 地基基礎
1.2.1 地基基礎危險性鑒定應包括地基和基礎兩部分。
1.2.2 地基基礎應站點檢查基礎與承重磚墻連接處的斜向階梯形裂縫、水平裂縫、豎向裂縫狀況,基礎與框架柱根部連接處的水平裂縫狀況,房屋的傾斜位移狀況,地基滑坡、穩定、特殊土質變形和開裂等狀況。
1.2.3 當地基部分有下列現象者,應評定為危險狀態:
1 地基沉降速度連續2個月大于2mm/月,并且短期內無終止趨向;
2 地基生產不均勻沉降,其沉降量大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J7-81)規定的允許值,上部墻體產生沉降裂縫寬度大于10mm,且房屋局部傾斜率大于1%;
3 地基不穩定產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并對上部結構有顯著影響,且仍有繼續滑動跡象。
1.2.4 當房屋基礎有下列現象者,應評定為危險點:
1 基礎承載能力小于基礎作用效應的85%(R/γOS<0.85);
2 基礎老化、腐蝕、酥碎、折斷,導致結構明顯傾斜、位移、裂縫、扭曲等;
3 基礎已有滑動,水平位移速度連續2個月大于2mm/月,并在短期內無終止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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